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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月25日,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(征求意見稿)》,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範圍。同時規定,有戀愛、同居、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,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,由治安管理處罰法、刑法等法律調整。(11月25日新華網)
  劉鵬:家庭暴力,儘管一直存在,但卻往往沒有獲得社會的足夠重視。在傳統觀念中,家暴甚至被認為僅僅只是“家事”。以此而言,反家暴立法對於助推社會對於家暴問題的認識大有裨益。除此之外,也是對我國相關涉及到家庭、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的法律體系的補充,是法律建設的完善。
  武潔:反家暴其實不必將家庭暴力特殊化,即便要明確家庭暴力範疇,也應該是加強司法對這類暴力行為的介入,而不是弱化其暴力屬性。“家暴”究竟是一種什麼“暴力”?與其將之加以明確並區別對待,不如將家暴視為一般暴力犯罪行為,並確保同等的司法介入,恐怕才是對家暴受害者最有力的保護。
  晏揚:實際上,沒有將“有戀愛、同居、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”納入家庭暴力範圍,意味著這些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,按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處理,處罰只會較重而不會較輕。何況戀人、同居者畢竟沒有組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,自然不適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相關規定。  (原標題:不要誤讀“戀愛同居暴力不算家暴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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